基本原则
住友事业精神的基础―事业经营理念,是在漫长的400多年住友事业发展的历史中形成的,这一住友精神在1891年(明治24年)制定的“经营要旨”中得到具体的阐述。
第1条 我住友之经营事业,注重信誉,讲究诚实,以此固本,谋求发展。
第2条 我住友之经营事业,审时度势,究理财得失,定张弛取舍;不苟求浮利,忌轻举冒进。
为了保持这一住友精神,并使之发展为21世纪企业发展的蓝图,本集团又于1998年制定了以下“经营理念”。
- 通过健全的事业活动,实现富裕和理想。
- 以人为本,注重信誉,並,以诚实守信为宗旨。
- 营造充满活力和不断创新的企业氛围。
此“住友精神”和“经营理念”一直被视为本公司企业道德的主心骨,成为治理公司的永恒真理。同时,我们还就最适合本公司的经营体制,即不辜负股东的委托,建立一个可实现有益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经营体制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所谓公司治理,住友商事认为,归根结底就是为实现“提高经营效率”和“保持经营健全性”而必须具备的“确保经营的透明度”。如今,本公司对公司治理制定了以下原则∶
董事会
| (1) 职能 |
- 董事会在决定重要经营事项的同时,监督董事及执行董事履行业务的情况。
|
| (2) 构成 |
- 董事会由所有董事及监察人组成。关于董事的合理人数,应能够在董事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能迅速合理地做出决策。在目前情况下,认为15人左右为宜。
- 外部董事的选任今后将进一步研究。
|
| (3) 会长・社长 |
- 会长掌管董事会,社长掌管本公司的全部业务。
- 从相互制约的观点出发,原则上规定设置会长和社长两职,不得兼职。
|
| (4) 运营管理 |
- 原则上,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 为了确保董事及监察人出席董事会,要在每年12月上旬之前通知下一年度(1月-12月)的定期董事会召开日程。
- 董事会上的决议事项及报告事项的具体讨论标准,在公司内部章程《董事会运营细则》中已做规定。
- 为了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功能,所有的董事和监察人都必须正确完整地把握与议案有关的信息,为此,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事先将讨论议案时所需资料分发给所有董事及监察人。
- 对议案的说明,原则上由负责讨论议案的董事或该董事指定的董事进行,但为了能从更多的角度进行讨论,根据需要,也可由有关董事进行补充说明。另外,如果需要就专业性的问题做出回答时,可以要求负责该事项的执行董事或部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出席。
|
| (5) 咨询机关 |
- 设置报酬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咨询机关,该机关的半数以上由外部委员构成。报酬委员会就董事、执行董事的报酬、奖金进行研讨,并将结果提交董事会。
|
董事
| (1) 资格 |
- 董事候选人应具有诚实的人格和很高的见识与能力,并兼备业务上的专业知识和各个方面的丰富经验。董事候选人不分性别和国籍。
|
| (2) 代表董事 |
|
| (3) 任期 |
- 董事任期为1年,可以连任。
- 董事会长及董事社长的任期不受以上限制,原则上不超过6年。
|
| (4) 报酬 |
- 董事的报酬限于股东大会所批准的金额范围内,经报酬委员会审议后由董事会决定。
|
| (5) 义务 |
- 董事应遵守法令、公司章程,在做好调整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同时,作为一个善良的管理人谨慎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 董事不得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禁止向公司的董事个人发放贷款。
- 未经本公司同意,董事不得经营自己的私人业务,也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 董事在进行股票交易时,要遵守法令以及公司内“防止内部人员交易规程”的规定,要充分注意防止引起知内情者交易嫌疑。
|
执行董事
| (1) 执行董事制 |
- 经董事会批准,设置以下执行董事,委托其执行业务。
社长
副社长执行董事
专务执行董事
常务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
- 除了董事会长之外,全体董事兼任执行董事。
|
| (2) 选任 |
|
| (3) 任期 |
|
| (4) 报酬 |
- 执行董事的报酬按照不同的职位设定不同的标准额,对本公司的业绩以及对执行董事的评价皆反映在报酬中。这些标准经报酬委员会审议后由董事会批准。
- 执行董事的个别报酬则由董事会授权,按照上述标准由社长决定。
- 兼任董事的执行董事的报酬包含在董事的报酬中。
|
| (5) 义务 |
- 执行董事的义务与董事义务(上述(5)的记载)相同。
|
顾问
- 本公司为了成为全球性的龙头企业,起用了若干名外部有识之士为顾问,就经营战略、中长期课题等,广泛地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运用于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
会议组织・委员会
| (1) 经营会议 |
- 经营会议是作为社长的咨询机关而设置的,其主要职能是就有关经营基本方针、重要事项等交流意见和信息。
- 经营会议由会长、社长、副社长执行董事及特定的专务执行董事、常务执行董事和执行董事构成。
|
| (2) 合规委员会 |
- 为了“保持经营的健全性”,不仅要在本公司,而且要在包括子公司、关联公司在内的所有集团公司彻底做好遵纪守法。
|
监察会
| (1) 职能 |
- 监察会拥有法令所规定的权限。根据决议,决定有关监督方针、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方法,以及其他监察人执行业务的相关事项。
|
| (2) 构成 |
|
| (3) 运营管理 |
|
监察人
| (1) 职能 |
- 监督董事会成员和执行董事(代表董事)的业务执行情况。
|
| (2) 资格 |
- 作为外部监察人的候选人应具有诚实的人格和很高的见识及能力,特别在法律、会計、企业经营等领域具有高度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并赞同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方针。性别和国籍不限。
- 作为内部监察人的候选人应具有诚实的人格和很高的见识及能力,兼备业务上的专业知识和各个方面的丰富经验。性别和国籍不限。
|
| (3) 报酬 |
- 监察人的报酬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金额范围内,经监察人协商后决定。
|
| (4) 义务 |
- 监察人应出席董事会,并在必要时陈述自己的意见。另外,监察人可以出席包括经营会议在内的所有公司内部会议
- 监察人应遵守法令和公司章程,作为善良的管理人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务。
- 监察人在从事股票等交易时,必须遵守法律及公司内“防止内部者交易规程”的规定,要充分注意防止引起知内情者交易嫌疑。
|
信息公开
- 本公司为了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正确理解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营业活动,除按法定进行信息公开以外,还将积极地公布任意的信息,并努力充实公布信息的内容。